第一条 为规范实训室兼职管理人员岗位津贴管理,制定津贴发放办法。
第二条 人员配备:实训室管理人员设岗,但不予招聘全职人员,由二级教学单位调配兼职人员管理实训室。
第三条 兼职管理人员津贴由人事处核准。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专业实训室的数量、面积、设备资产价值等条件核准。
(一)按学院给予津贴,每个学院3000元/月。
(二)结合实训室间数、面积及现有人员等因素进行确定。
根据实训室建设与管理的需要,并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各学院实训室管理人员津贴如下:
学院名称 |
实训室 间数 |
面积㎡ |
津贴 金额 |
备注 |
基础教育学院 |
52(含16间教师琴房) |
6010 |
3000 |
已有1名实训室管理人员,两校区办学 |
国际经贸学院 |
9(2间由现教中心管理) |
2060 |
1500 |
4间与应用外语学院公用 |
音乐舞蹈学院 |
20 |
3080 |
0 |
已有1名实训室管理人员 |
艺术设计学院 |
30 |
4200 |
1000 |
已有1名劳务派遣人员开关门,劳务派遣人员退休后可调整至3000元 |
信息学院 |
16 |
1745 |
3000 |
|
学前教育学院 |
14 |
2780 |
3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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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管理学院 |
7 |
1370 |
30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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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用外语学院 |
10 |
2740 |
1500 |
4间与国际经贸学院公用 |
体育部 |
器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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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个校区共2名管理人员 |
第四条 岗位津贴从2016年5月起计发。
第五条 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实训室管理员,岗位津贴按照工作数量和质量确定发放原则,明确工作量和岗位要求,具体工作任务及分配金额由各单位分配,经公示后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报实训管理中心,由实训管理中心审核后送人事处报学校领导审批。
附件:实训室兼职管理人员岗位津贴上报表(略)